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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库曼斯坦总统关于“整顿税收及实施财政处罚”的命令
2004-08-14 03:46
  为改善企业、公司和机构以及从事商业活动的公民的财政状况,进一步促进主体的经济活动并对其因违反税务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实施财政处罚进行调整,2001年11月23日,土库曼总统颁布命令,取消对法人和自然人实施财政处罚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取消针对法人和自然人的下列财政处罚:
1、因缺少财政报表(财会簿、财务平衡表)或在编制报表时有违规行为而处以应缴税款或其他必须上缴财政款项金额10%的罚款;
2、因不交或迟交财务报表(财会簿、财务平衡表)或为缴纳其他税款所必须的申报材料而处以应缴税款或其他必须上缴财政款项金额10%的罚款;
3、因企业不向银行机构或不按时向银行机构提交支付文件以偿付被税务机构勒令支付的其他税款而处以应缴税款或其他必须上缴财政款项金额10%的罚金;
4、因缺少审计结论而在清算年度内由于经营主体原因而处以应缴税款和其他必须上缴财政或纳入“预算外基金”款项金额40%的罚金;
5、因从事现金交易而未使用电子收款机而对法人处以土库曼确定的中等收入的50倍的罚款;
6、因国家企业或公司挪用储蓄基金款项而对其处以上缴100%所挪用金额;
7、土各部委、企业、机构和公司与外资企业或外方法人签订建筑工程或在土境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协议(合同)时,外方因没有提供在税务机关财务登记而被处以协议(合同)金额2%的罚款;
8、因未按出口合同全额和及时得到返款或因装运商品超出合同规定数量而对出口商处以未返款金额100%的罚款;
9、因未按进口合同全额和及时到货而对进口商处以未到货金额100%的罚款。
二、新命令规定,无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机构和企业人员在未得到特别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商业活动将被处以所得收益100%的罚款。罚款由颁发相应许可证的部门依法执行,收入上缴土国家财政。
决定“对违反国家价格制度行为采取财政处罚措施条例”;
在根据土库曼现行法律进行财政处罚时所收缴的非法所得中不包括纳税人应缴税款或其他必须上缴的款项金额;
如税收或其他收费由于银行部门原因不能及时纳入国家财政,则对银行部门每日施以金额相当于上述款项0.05%的滞纳金。
三、新命令对1992年1月6日颁发的第250号令(《关于成立土库曼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1、将“(违规)企业”概念扩展为“无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商人”;
2、明确对企业、公司、机构及公民保留实施下述财政处罚措施:
- 对纳税人降低纳税基数及使用不正当手段漏报(隐瞒)税收
及其他向国家财政必须上缴的款项行为处以其所隐瞒税额40%的罚款;
- 如不能向纳税人征收罚款,对税务责任人处以金额为应收税
款40%的罚款;
- 如为无法人资格、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业或个人开立帐户并
储蓄其经营款项,对有关银行处以所开帐户金额10%的罚款。
四、对租用国家财产的有关总统令修改如下:
1、土库曼经济和财政部在调查出国家企业、公司及机构存在违规出租、出让、转移国有资产行为后,将依法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纳入财政收入;
2、出租国有资产收入的60%归国家财政的做法同时废止。
五、对2000年9月8日公布的《关于完善税收体制》第4828号总统令有关规定变更如下:
1、对有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每月250万马纳特以上的全部收入由征税(统一税)5%降低到减按1%征收。
2、对“运进土库曼境内免缴增值税的商品清单”增加以下商品:小麦、大米、玉米、面粉、农作物。
六、新命令所涉及的处罚的对象包括违反国家价格制度的土库曼全部所有制形式的法人,包括在土境内通过代表处或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法人,但不包括根据《土库曼油气资源法》开展业务的企业(这类企业比一般贸易和生产企业纳税率相对高一些)。
对违反国家价格制度(即对土库曼内阁与土库曼经济财政部制定的价格标准的上限超出部分)的企业施以金额为其非法出售商品(提供服务)收入100%的财政处罚,并纳入国家财政。
1亿马纳特以上的罚款决定由土库曼经济财政部价格委员会采纳,1亿马纳特以下的罚款决定由各州和阿什哈巴德市经济财政局采纳,并交由当地税务部门执行。税务部门在接到经济财政部及其地方分支机构的决定后的三日内向银行部门发出强行征收罚款通知并作为中央预算收入。
新命令自2001年10月1 日起生效,其所述的财政处罚措施适用于财政检查年度之前整三年纳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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